婚內財產協議應當如何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有什么約定( 二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后夫或者妻一方全職照顧家庭或者對照顧家庭付出較多,可根據《民法典》第1088的原則,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雙方可約定補償逐年按期給付,也可由支付方一次性給付較大價值的財產,然后將每年應給付補償款數額予以折抵 。補償的形式可以是存款、不動產、信托受益等 。補償的期限以支付方工作年限及有收入為準,即支付方年老不再工作時,或因其他原因未獲得收入時,則停止補償 。如支付方雖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雙方可根據當時情況再行協商補償事項 , 簽訂補償協議,對補償數額和頻率做一定的調整 。
關于房產的約定
婚內房產的狀態大致分為如下情形:(1)婚前一方全款購買;(2)婚前一方繳納首付,尚有貸款,婚后一方單獨償還貸款;(3)婚前一方繳納首付,尚有貸款,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婚后共同還貸;(5)婚后共同出資購買 , 共同還貸;(6)婚后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由一方單獨購買,并且單獨償還貸款 。
對于第(1)種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購買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即使沒有寫明該房屋的歸屬,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該房產在離婚時會被認為是購買方的個人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產在婚內賣出,賣房所得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很難將賣房所得錢款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區分 。如果該房在婚后可能涉及到出租的 , 對于出租收益如果未進行明確約定,離婚時法院一般會認定該部分租金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故對于此種情形,協議約定的關鍵不在于房產本身的歸屬,而在于房產在婚后買賣、出租產生的收益如何劃分,協議中可將上述收益約定為個人財產,也可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雙方按份共有 。
對于第(2)種情形,婚前一方繳納首付,尚有貸款,婚后一方單獨償還貸款 。因我國采取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夫妻之間如無特別約定,婚后的收入均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這就無疑給婚內一方單獨償還貸款造成了障礙,如不對婚內夫妻雙方的財產分配進行約定 , 很難將夫妻二人的財產分清楚,更談不上由一方自己的財產單獨償還房貸 。針對此種情形,建議在約定房屋歸一人所有,由一方單獨還貸的情況下,搭配對婚內雙方財產制度的約定 , 約定兩人收入歸各自所有,且為了生活便利,可設置共同基金賬戶,用于家庭的日常開支 。
對于第(3)種情形,婚前一方繳納首付,尚有貸款,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 。對于此種情形房屋權屬的歸屬可由夫妻雙方自由約定 , 協議可約定房產屬于婚前一方的單獨財產,另一方婚后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貸款部分,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就補償的數額及方式作出明確約定 。也可約定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可根據雙方的出資多少,確定比例,約定房屋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
對于第(4)種情形,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婚后共同還貸 。實踐中存在很多雖是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 , 但因某些原因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在離婚時對于沒有登記一方的舉證責任要求很高,不但要證明其在買房時有出資且婚前買房目的為結婚共同居?。?且不能有其他證據顯示有關款項屬于借款或者贈與 , 人民法院才可能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判定雙方共有房產 。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對于婚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建議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寫明各自出資的比例,約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明確雙方各自所有房屋的比例 。或者約定該房屋權屬歸屬于一方,作為共同出資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