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擊陪門財
由于賣婚盛行,將聘禮這個原本是一種禮節的事情演變為一種惡劣的買賣,所以唐朝政府開始實行一系列政策,允許有聘禮,但是要嚴格的控制聘禮的數量,歷朝歷代都是一貫如此 , 不能漫天要價 。官銜在三品以上之家庭 , 聘禮不得過絹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 。對于陪門財,則規定皆充所嫁女資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 。婚姻本是件幸福的事,門當戶對只是希望兩個人三觀一致,在生活中更好相處 , 本質上還是人們對美好婚姻的向往,而不是為了門當戶對用金錢的方式將婚姻作為買賣去衡量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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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禮具有法律效益
聘禮已經給予女方,就證明女孩已經有了明確的歸屬,不能和其他人定親或成婚 , 如果違反規定接受聘禮還和別人定親就會受到杖刑,而男方悔婚僅僅不能要回聘禮而已 。這雖然有些不公平,不過這種帶有封建色彩的事情暫且不提,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遏制訂婚卻悔婚的事情發生 , 將聘禮賦予法律意義,讓人們更加重視婚姻中的契約精神,對婚俗習慣冠以法律的約束 。此外對于欺妄,冒婚也有很多相當嚴重懲罰 。總之將聘禮賦予法律意義,有效地整治了唐朝婚姻狀況的混亂 。
總結:
【唐朝聘禮之風盛行,讓美好姻緣演變成奢靡之風】婚姻本是件美好的事情,聘禮是一種人們對婚禮禮節的規定 , 有效地改善了周朝以前的結婚亂象,用禮節約束人們的行為也是那一時代的顯著特征,也體現了中華五千年文化中,禮儀之邦對禮節的重視 。適度的聘禮可以使婚姻有約束,門當戶對也僅僅是使婚姻更加幸福然而隨著時間的推逝,聘禮成為一種斂財方式 , 婚姻則成了一種謀求政治權利的手段,違背了初衷 。自唐朝開始聘禮逐漸從用禮節約束轉變成為用法律約束,這也代表了我國封建社會走向更加進步的時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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