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王剛鑒寶時誤把價值2億的瓷器砸碎,物主將他告上法庭,最后怎樣( 二 )





這個鑒定結果一出 , 付長勇立刻后悔不已 , 隨即便把砸碎杯子的王剛和其背后的節目組告上了法庭 , 要他們承擔這筆損失 , 對自己作出賠償 。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 ,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 付長勇認為王剛和節目組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益 , 使得自己受到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 因此他們需要對自己進行侵權賠償 。
但是節目組和付長勇已經簽訂了協議 , 而節目組的協議和協議內容是完全公開的 , 所有參加節目的人都已經明晰這一要求 , 嘉賓不同意的話可以不參加 , 付長勇從始至終沒有受到過強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不違背公序良俗 。
付長勇和節目組雙方簽訂的協議合同并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 意思明晰準確且真實 , 雙方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 所以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益 。



《民法典》中也規定了下列幾種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 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 , 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 , 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 , 應當認定有效 。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損害國家利益的 。
(4)惡意串通 , 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


【侵權|王剛鑒寶時誤把價值2億的瓷器砸碎,物主將他告上法庭,最后怎樣】
節目組與付長勇的協議從一開始就是為了遵守節目“去偽存真”的節目要義 , 并不存在欺詐行為 , 沒有蓄意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 , 也并沒有以合同的形式來達成非法的目的 , 所以他們簽訂的合同并不會歸結于無效 。
也就是說 , 付長勇的杯子被砸碎了確實可惜 , 但是節目組和王剛都是在征得了付長勇同意的基礎下進行的行為 , 王剛還曾多次征求杜長勇的意見 , 他并未產生過后悔的想法 , 所以后果也應由付長勇自己承擔 , 節目組和王剛并沒有造成侵權 。
法院并沒有受理付長勇的訴求 , 他在敗訴之后還需要支付3300元的案件受理費用 。 這件事情發生之后引來社會各界的唏噓 , 一對絕世精品自棄被砸碎固然可喜 , 但是付長勇既然已經簽訂了協議就應該有協議精神 , 并不能因為事后發現杯子的價值不止于此就毀約 , 這樣并不道德 。
當然 , 節目組的評鑒制度也應該更加完善 , 不能僅憑幾位專家的經驗之談就對一件幾百年甚至是幾千年的文物進行定性 , 這樣才可以盡可能達到“去偽存真”并維護文物市場和諧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