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創業扶持 創導集團本溪項目( 二 )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引導和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本轄區內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登記、就業崗位信息發布和就業失業情況統計等促進就業的基礎性工作 。第八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有關部門應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支持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一條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作為評價項目的重要指標 。
相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載明項目就業崗位增加、人力資源配置等內容 。立項批準后,項目相關材料須報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 。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
就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對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和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組織共同創業的,可按規定向市、自治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在正常貸款期限內由財政部門據實全額貼息 。第十五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創業扶持資金,設立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等,為勞動者創業提供低價或者免費的經營場地 。第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軍隊退役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低保戶、低保邊緣戶、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成員等首次自主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
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創業帶頭人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八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體系,依法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適當數量的資金,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 。因征用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業,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就業 。
本溪市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排名章 總則排名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