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第十一條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有關證據或者材料,并協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工作 。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二條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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