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訴訟辯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代理;
(五)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六)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證證明、司法鑒定 。第十一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法律援助人員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第十二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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