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計”欄,填寫銷售項目的銷售額(金額)、稅額各自的合計數,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未封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不得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價稅合計”欄,填寫各項商品銷售額(金額)與稅額匯總數的大寫金額 。
銷貨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賬號”等欄,這些項目的填寫方法與購貨單位有關項目基本相同 。除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上述幾欄必須加蓋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凡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
“銷貨單位(開票單位)”欄,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并且根據不同版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一欄,否則不得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匯總開票方法 。
為了減少企業開具專用發票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成本,納稅人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所售貨物適用的稅率不一致,應按不同稅率分別匯總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匯總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 。匯總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 。
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額,銷貨清單的匯總銷售額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一致 。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
沒有附銷售清單或雖附銷售清單但存在項目填寫不全、未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等問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為購貨方扣稅憑證 。銷貨清單的樣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 。
發生價外費用的開票方法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的,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 。但如果價外費用屬于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應另行開具普通發票 。
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 。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量),并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
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價外費用必須與貨物的價格、金額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反映,不允許將價外費用單獨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
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開票方法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辦理:(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 。
銷貨方如果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及相應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