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援助案件 杭州法律援助怎么申請( 二 )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
(二)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交流;
(四)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負責受理、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
(六)負責組織、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七)負責對法律援助的指導、監督和援助案件的質量管理;
(八)負責法律援助檔案、資料的管理;
(九)負責承辦政府指定的其他有關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有關組織和高等院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 , 應當接受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方式第十三條 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 , 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 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執行 。第十四條 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殘疾人或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請求侵權賠償的;
(五)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八)主張因見義勇為、志愿服務等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九)離婚訴訟;
(十)繼承訴訟;
(十一)辦理(二)(三)(四)(五)(七)項的公證事項 。
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經濟困難救助證的不受前款所列范圍限制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 , 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
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 , 規范法律援助工作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 , 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 , 按規定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 免收或減收服務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 。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 , 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和經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市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
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在市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下開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 由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管理 , 專款專用 , 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
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接受社會組織及個人損贈等合法途徑籌集資金 , 專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條 法律援助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實施法律援助 , 不受任何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的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 免收或減收服務費用 。法律服務人員實施法律援助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 恪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 盡職盡責地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八條 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第九條 法律援助管理機構依照職責指導、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條 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