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 請問一下法律援助申請書 , 怎么寫?可以這樣寫:在紙張上面的中間寫“法律援助申請書” 。接著另起一行頂格寫“xx法律援助中心” 。再接著另起一行退兩格寫正文:具體寫請求援助的緣由和內容——這樣的內容因個人情況而異 。正文寫完后再另起一行空兩格寫“此致” , 接著另起一行頂格寫“敬禮” 。接著在紙張的右下方分兩行 , 上面寫申請人姓名 , 下一行注明年月日 。
請求法律援助的程序?一、申請程序 (一)民事訴訟方面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 或本人代表他人(包括患精神疾病者) , 或以委托人身份 , 須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 刑事訴訟方面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援助 , 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即區縣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應向所屬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中院、高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應向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對需要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 , 應在開庭前十五日內 , 將指定辯護律師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送交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二) 其他方面法律咨詢、代書和其他非訴訟代理事項 , 由申請人向居住地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同一法律援助事項 , 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應向同一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具有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事項 , 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書法律援助申請書為規定格式 , 有三種:(1)請求法律援助申請書;(2)代表未成年人請求法律援助申請書;(3)請求緊急法律援助申請書 。法律援助申請書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有關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住址等情況;2、申請法律援助的目的;3、規定格式的聲明書 , 以聲明申請書所述事項均屬正確無訛;4、本人與配偶(如有配偶)的經濟狀況;5、擁有的家庭財產情況;6、贍養、撫養方面的詳細情況 。(四)有關證明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格后 , 應一并附上有關證明:1、由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經濟情況證明、由申請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證明或者下崗證明或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生活情況的證明;2、由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有關殘疾證書復印件;3、身份證復印件;4、有關代理權資格的證明;5、有關案件書面材料或法院立案的書面材料 。如申請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填寫申請表格、提供案件書面材料的 , 工作人員應配合他們完成填寫表格 , 書面記錄有關案情及其他必須詢問的情況 。二、審核程序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請求法律援助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 , 視情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對一般的法律援助申請 , 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緊急法律援助申請 , 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緊急法律援助申請主要是:1、申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并隨著時間的推延損害加劇 , 情況緊急刻不容緩的;2、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即將開庭的;3、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管轄范圍之規定;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對象之條件;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之規定 。審查過程中 ,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 , 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 , 如情況必須的 , 可進行適當調查 。在審核過程中 , 發現以下情況的 , 主辦的工作人員應當回避:1、主辦的工作人員是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近親屬;2、主辦的工作人員與法律援助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 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法律援助申請事項的 。在審核中 , 如發現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同時向兩個以上都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 由最先收到申請書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三、批準程序主辦工作人員對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后 , 應將審查意見書面報法律援助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法律援助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 , 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 。書面決定和通知書有:1、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決定書;2、不予以法律援助決定書;3、法律援助通知書;4、緊急法律援助通知書 。對人民法院發出的指定辯護法律援助案件 , 一般不作審查 , 即發出緊急法律援助通知書 , 指派律師實施 , 并回復發出通知的人民法院 , 對其它的法律援助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者 , 法律援助機構應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 , 通知受授人 , 并指派有關法律服務人員按法定程序提供援助 。對不符合條件者 , 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 , 并將該決定及簡要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持有異議的 , 可以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內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對申請復查的 ,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四、辦理程序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決定的次日 , 法律援助機構應指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三方面應及時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 該協議應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所需費用的支付辦法及其他事項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指定辯護的案件 , 法律援助機構應及時指派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應及時同被告人簽署接受法律援助的辯護委托書 , 依法認真履行職責 。在承辦過程中 , 如發現申請人申報的案情和其他事實失實的 , 承辦人員應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反映 , 法律援助機構視情況可作出停止執行或撤消法律援助的決定 , 并將停止執行或撤消法律援助書面通知書送達受援人和承辦人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 , 在法律援助事項辦結、終止或被當事人拒絕承辦后 , 應按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及有關法律文書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法律援助協議、結案報告和有關法律文書 , 核定用于受援人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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