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二 )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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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是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一種立案監督權,具體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