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物業管理條例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二 )


【山東物業管理條例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3、對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其交納,并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條 提倡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將物業服務費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