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在小區取快遞時 , 被男子偷拍 , 編造女子結識快遞員并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發布在微信群 , 同時捏造了“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 , 引發了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 。
被害女子叫谷某 , 1992年出生 , 這天下午18時 , 谷某來到某小區東門快遞驛站內取快遞 , 郎某見谷某長得很漂亮 , 便拿出手機偷拍了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谷某 , 并將視頻發布在某微信群 。 單單發布視頻并沒有引起大家的關注 , 郎某為了博取關注 , 找到了何某 , 二人分別假扮快遞員和谷某 , 捏造谷某結識快遞員并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微信聊天記錄 。
同時 , 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 , 郎某、何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 。 之后 , 郎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39張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微信群 , 引發群內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 。
上述偷拍的視頻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7張被他人合并轉發 , 并相繼擴散到110余個微信群(群成員約2.6萬)、7個微信公眾號(閱讀數2萬余次)及1個網站(瀏覽量1000次)等網絡平臺 , 引發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 , 嚴重影響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
本案的法律問題 , 郎某、何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處罰呢?
釋案說法 , 郎某、何某的行為構成誹謗罪 。
誹謗罪 ,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 , 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 破壞他人名譽 , 情節嚴重的行為 。
本案中 , 郎某、何某二人為了尋求刺激、博取關注 , 捏造谷某與快遞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事實 , 并編造了聊天記錄、圖片等 , 損害了谷某的名譽 , 在微信群內散布 , 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 , 嚴重侵害了谷某的人格權 , 導致谷某被公司勸退 , 隨后多次求職被拒 , 使谷某遭受一定經濟損失 , 嚴重影響了谷某的正常生活 , 二人的行為構成誹謗罪 。
【屬兔|女子取快遞被男子偷拍,捏造女子與快遞員發生性關系,發在微信群,女子求職被多家公司拒絕】根據法律規定 , 犯本罪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犯本罪 , 告訴的才處理 , 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 , 是指犯誹謗罪 , 被害人自訴告發的 , 法院才受理 , 否則不受理 。 也就是需要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 , 來追究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
但是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這里具體指的是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等等 。
那么 , 像本案這種情況 , 應當由谷某自己向法院提出自訴呢?還是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呢?
如果由谷某自己提起自訴 , 谷某將要面臨向法院提交自己被誹謗的證據 , 因涉及微信群比較廣 , 取證困難 。 如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 會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 , 取證容易 。
谷某在被誹謗后 , 社會評論遭受嚴重貶損 , 被辭退 , 求職被拒 , 且郎某、何某在選擇侵害對象時 , 是隨意選擇的 , 沒有目標 , 這在一定程序上也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同時 , 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 , 引發大量低俗評論 , 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沖擊 ,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 因此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規定 。
最終 , 本案由檢察機關提起了公訴 , 法院判決二人有期徒刑一年 , 緩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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