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一方不愿生育不應當受到歧視 。如果夫妻間有一方不愿生育,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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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與王先生于2014年結婚,結婚后兩人幾乎沒有夫妻生活,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也存在認知差異和矛盾 。隨著年齡的逐漸增長,周女士認為自己年紀越來越大 , 生育條件越來越差,她也想有一個自己的孩子,但是丈夫一直都拒絕配合生育 。周女士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 。
法院審理后認為 , 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夫妻雙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況下,可通過解除婚姻關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實際享受生育權,故準予二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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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不愿意生孩子的夫妻也越來越多,也衍生出一個詞:“丁克”,但是“丁克”是指夫妻雙方都不愿意生育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生育,而另一方不愿意生育,并且沒有調和的可能,那么最終結果肯定是會影響到夫妻感情,也會因此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也不無道理 。
如果一方不同意生育,另一方可否要求不愿生育的一方進行賠償?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都有生育的自由以及不生育的自由,且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女方懷孕生子 。一般來講,男性的生育權是基于女性的生育權之上的 , 女性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并且懷孕、生育和哺乳都是男性無法代替的 。因此在生育權上,法律會更多的傾向于女性,體現了對于婦女的人文關懷以及法律的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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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 , 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簡單來講 , 就是你可以離婚,但是不能強迫我生孩子 。
生不生孩子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的,律師建議如果夫妻一方有明顯不愿意生孩子的想法 , 最好是能夠在婚前就能表達出來,避免婚后因為此時產生糾紛 。若婚后因生育問題產生糾紛,夫妻雙方也應該好好溝通,就算不能達成一致也應該好聚好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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