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應對邏輯清晰
對于公司就名譽權起訴 , 張某是這樣應訴的 。
入職后 , 公司每個月都不準時發放工資 , 并在多次要求下 , 公司均拒絕購買社保 , 因此 , 本人該朋友圈并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 , 僅僅是對不公的申訴與吶喊 , 更不會侵犯公司的名譽權 。
一、本人不存在主觀過錯 。 發朋友圈并沒有侮辱的成份 , 只是表達自己正在申請勞動仲裁 , 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沒有主觀上侮辱公司的意思 。
二、本人發朋友圈的行為不存在損害后果 。 發朋友圈并不會導致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 , 也不會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或者精神遭受到嚴重打擊 。
三、本人的行為不存在違法性 。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是事實 , 不購買社保也是事實 , 本人離職時也已經做好交接工作 , 不存在公司所說的不配合 , 其他員工的離職跟本人沒有關系 , 本質原因是公司沒給員工購買社保和不按時發放工資 。
法院的認定觀點還是非常公正的一、張某是公司的員工 , 其申請勞動仲裁 ,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并無過錯 。 勞動仲裁期間 , 張某在其個人朋友圈發表文字和圖片 , 其中文字表述的主要是走法律途徑維權的仲裁事實 , 圖片是仲裁申請書 , 用詞比較尖銳 , 不滿情緒比較明顯 , 但基本都是客觀情況描述和情緒性發泄 , 公司主張該朋友圈信息虛構事實 , 理由不充分 , 不予支持 。
二、涉案的朋友圈內容 , 系因張某與公司的勞動爭議而起 , 雙方勞動仲裁委員會已達成和解 , 且已履行完畢付款、刪除朋友圈等和解事項 , 公司亦不再向張某主張任何權利 , 雙方就勞動爭議引起的各項矛盾已全部化解 , 并未給公司名譽造成不良影響 。
三、公司主張涉案朋友圈引發公司員工離職潮 , 但未提供證據證實 ,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不予采信 。
通過這個案件 , 我們要注意什么?一、不要相信公司任何口頭的說法 , 必須以書面蓋章的為準 。
只要謹記這句話 , 就能避免絕大多數公司的套路和忽悠 。
這個觀點說了不止一次了 , 因為在勞動爭議當中 , 員工相比公司一定是弱勢、容易被套路的 , 因為無論是從法律知識儲備、還是套路上 , 公司都占據優勢 。 因此 , 作為員工來說 , 只有蓋章的白紙黑字 , 才是可靠的 。
二、即便和公司協商溝通 , 也一定要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的確有時候 , 會有機會和公司進行協商達成一致 , 并可能簽訂相應的協議書 。 其中 , 對于補償金額這些 , 多或少 , 可以自己把握時機決定 。
但對于其它的條款 , 一定要堅持權利義務對等 。 很多時候 , 協議書里全是員工的責任 , 關于公司的違約責任只字不提 , 這種事也要注意 。 至少也得加上1-2條關鍵內容 。
但公司可能說 , 這是模版 , 不能修改!別聽公司忽悠 , 所謂的模版也是公司精心設計得過 , 只為了規避自身的責任風險 , 因此一定可以修改!這個原則一定要堅持 。
總的來說 , 有一些公司已經不僅僅是不要臉這么簡單 , 已經到了無恥的地步 。 公司拖欠工資、不繳社保有理 , 員工告訴別人就有罪!什么時候能夠建立一個《企業違反勞動法的信用名單》 , 用來公示給該區域的求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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