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剪標服裝怎樣不算侵權,啄木鳥服裝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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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龍湖法院綜合庭審理了一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原告系某服裝公司,系“MISS SISTY”注冊商標在中國境內的獨家總經銷商及生廠商;被告系某淘寶網店的經營者 。原告起訴稱其公司成立于2012年,為“MISS SISTY”注冊商標在中國境內的獨家總經銷商及生廠商 。“MISS SISTY”隸屬于Sixty.S.P.A集團旗下女裝品牌,由著名設計師Wicky Hassan創立,是全球第一個專注于女性牛仔褲的品牌,始于1991年,源自意大利 。“MISS SISTY”品牌已在中國開設了超過300家門店,持續為熱愛牛仔的人們提供更多創新優質的產品 。2012年10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ARABELLAPTE.LTD注冊了“MISS SISTY”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包括服裝、鞋、帽) 。原告經權利人授權 , 獲得了該上述商標的在中國境內的獨占使用權 。原告獲得商標使用權后,在自行設計的基礎上 , 生產、銷售了大量受到市場肯定的產品,在服裝消費市場具有極高的市場占用率 。同時“MISS SISTY”品牌經過原告在實體店和網絡店鋪上大力推廣和營銷,已在紡織品行業、服裝行業和終端消費市場具有了很高的認可度和知名度,系在國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 。
原告調查發現,被告經營的某淘寶網店所銷售的產品中,使用了與原告獨占使用的“MISS SISTY”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了侵犯商標專用權,故提起訴訟 。
被告辯稱其所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系向工廠購買的剪標尾單產品 , 且在銷售過程中已表明系工廠尾單剪標銷售,其銷售的商品不具有任何品牌意義,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開庭后,主審法官通過認真研判證據,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 最終雙方當庭達成和解,由被告向原告作出經濟補償并當庭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 。最終,該案以撤訴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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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析
該案反映了目前服裝行業存在的工廠尾單如何處理的問題,剪牌銷售是否會構成侵權呢?對于“剪牌銷售”或者“工廠尾單”商品 , 在許多電商平臺或實體店均有出現銷售類似商品的情況 。實踐中,“剪標銷售”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商標所有權人或有合法授權的經銷商主動剪標銷售,其目的是為了處理過季商品;二是購入打折商品剪標后 , 重新貼標進行二次銷售,從而賺取差價;三是代工廠處理尾貨、退貨、瑕疵商品等,以剪標的方式進行銷售,在銷售過程中宣傳“品牌方剪標商品”等宣傳字樣 。以上第一種情形和行為,其合法性毋庸置疑 。對照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二、三種情形和行為,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概率比較大 。
本案屬于上述第三種情形 。本案中,被告在對外銷售商品時雖沒有使用“MISS SISTY”品牌尾單等字樣 , 但其所銷售的商品正圖案中間部位仍有“MISS SISTY”標識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 ,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從以上規定看,即便“剪標”商品對外銷售也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