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聊天記錄可視為證據 起訴離婚微信聊天能算證據嗎

01司法實踐中 , 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
其中,對于“電子數據”的定義可以參考2020年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4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
因此,根據法條最新修訂 , 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提交,另外司法大數據調查顯示,目前在借貸糾紛、離婚訴訟等案件中,提交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占比高達百分之五十 。
02但由于聊天記錄存在被篡改、偽造的可能性,因此雖然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當置于是否是有效證據,則需要根據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一步判斷 。
先來看以下兩個案例(案例來源:桐廬法院) 。
案例一
2012年至2013年期間,鄧女士向王老板購買茶葉、茶具等產品 , 總計賒賬兩萬多元 。2021年 , 王老板向鄧女士討要至今未支付的所賒貨款 。由于事隔多年,鄧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沒在王老板那買過東西 。無奈之下,王老板只能起訴到桐廬法院 。
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開庭的時候,鄧女士不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當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記錄的原件,王老板卻表示手機里的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 。由于王老板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最終法院對此微信聊天記錄不予采信 。
案例二
李老板與張老板素有業務往來 。2021年,李老板對賬后發現張老板還有20多萬元的貨款沒有付清,便通過微信向張老板討要,但張老板在微信回復確認的貨款數額與李老板所說差距過大 。李老板只能起訴到桐廬法院 。
李老板向法院提交了與張老板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但張老板直接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為了證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李老板拿出手機,當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的微信號、微信頭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播放了語音 。最終法院對聊天記錄予以采信 。
03通過以上兩個真實案例對比可知,要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應當注意妥善保管原始載體 。原始載體包括存儲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 。向法院提交聊天記錄不應當僅提交其截圖,還應當提交儲存著該聊天記錄的電子載體 。
第二、保存完整的聊天記錄 。提交給法院的聊天記錄,應當反應對話交流的完整過程,不能中斷截圖、中斷拼湊等,否則會失去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 。在其中,若有語音部分 , 則應當轉換為文字;若有視頻部分 , 則應當導出儲存在光盤等專門存儲設備 。
第三、不能僅僅提交聊天記錄頁面截圖,還應當提交能證明當事人身份的個人信息界面截圖 。
第四、若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的 , 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由于騰訊公司無法提供用戶的聊天數據 , 因此法院無法調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