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

【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虐待、遺棄及其他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 。同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破壞婚姻家庭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他人婚姻罪:是指故意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行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梅(化名)是未婚女子,與丈夫高小兵(化名)結婚,兩人感情和睦甜蜜且恩愛有加 。李梅與高小兵經人介紹后相識、相戀并同居,李梅對二人感情十分不滿;因夫妻之間存在矛盾雙方都希望離婚,但考慮到婚姻幸福才選擇了高小兵 。
一、對破壞他人婚姻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故意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合我國婚姻現狀以及刑事立法規定來看: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犯罪主體是不包括一般主體 。對一般主體而言應當構成犯罪 , 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必須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負責 。
二、本罪與非罪的區別
對于非罪與其他罪之間的區別 , 刑法學界有不同看法 。有的學者認為,只有當行為人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條款時才構成犯罪;也有的學者認為,只有行為人違背了婚姻法規定,故意對已結婚雙方或一方有毆打、辱罵、亂打罵等暴力行為時 , 才構成本罪 。還有人認為,只有行為“實施”與“結果”二者是矛盾概念時,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雖然將危害他人婚姻家庭罪作為一個獨立罪名進行規定,但又將其獨立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進行規定 。這兩種觀點雖然存在分歧但均不能否定它們對保障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所起到的積極作用 。對于破壞他人婚姻行為 , 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一是行為人是否對已離婚一方有毆打、辱罵、亂打罵等暴力行為;二是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生理和心理上一定損害;三是行為人行為與他人所受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是否存在離婚后將該行為與他人所受傷害相互交織起來構成共同犯罪 。對于未離婚或已經離婚而有被害人傷亡的人故意破壞婚姻,使被害人受傷害后果加重、情節惡劣的可以構成本罪;但如果明知其配偶或者子女已與他人結婚但仍然故意去破壞該結婚關系或導致其不幸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
三、本案中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結合案件情況來看 。
因此,李梅以第三者的身份進入高小兵的婚姻當中,破壞了兩人的夫妻關系,應認定為犯罪 。但是本案中李梅與高小兵所在社區并沒有調解 , 該社區也沒有進行有效法律監督的管理和介入 。所以不能認定李梅是受高小兵指使參與了此案 。本案中法院最終以高小兵犯破壞他人婚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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