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能獲得補償嗎 女性離婚可以要求哪些補償

當事人:律師您好 。我和我丈夫是初中同學,在2008年4月登記結婚 。2013年1月生育一女,為照顧女兒和患病的母親,我辭去高收入的工作,回歸家庭做一名全職主婦 。之后,我們夫妻倆因子女教育、婆媳關系以及對婆婆的照料等問題發生矛盾,2020年我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2022年我們再次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并分居,我打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在婚后的12年里我放棄工作全職照顧家庭,失去了發展事業的機會,在離婚時可以獲得補償嗎?
凱亞律所:您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對于您要求的補償款 , 因您在撫育子女和照顧家庭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護您合法的權益,故您要求離婚時給予補償 , 理由正當;對于補償的數額 , 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 。
影響離婚經濟補償的四因素
第一個因素是家務勞動時間 。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
第二個因素是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 。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等,不僅需要體力支撐 , 還需要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
第三個因素是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 。婚姻中 , 女性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甘愿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 , 放棄自己事業上發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業能力已明顯下降,發展空間嚴重受阻,而此時丈夫的事業卻蒸蒸日上 。那么另一方因此獲得的各種性質的財產利益,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 。
此外,家務勞動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 。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 , 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 。
“家務補償費”之法理評析
“家務補償”背后反映了兩種價值的沖突:狹義的“公平原則”和“弱勢群體保護原則” 。
一、狹義的“公平原則” 。
婚后夫妻雙方都在為家庭做貢獻 , 掙錢養家是貢獻,家務勞動也是貢獻,這兩者哪個對家庭貢獻更大呢?怕是很難說清楚 。
《民法典》采取的是原則上一視同仁的態度,婚后“掙錢養家”一方的經濟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沒有產生經濟收入的“全職太太/丈夫”,在離婚時也能分得“掙錢養家”一方在婚后產生的經濟收入,而且原則上是二人均分 。
所以,“全職太太/丈夫”的家務勞動貢獻在離婚財產分配時已經評價過一次了,再因為“家務補償制度”對“全職太太/丈夫”進行二次補償的話,其實是對于“掙錢養家”一方的不公平,所以說不符合狹義的“公平原則” 。
二、“弱勢群體保護原則” 。
我們知道,在一般的婚姻家庭關系中,“掙錢養家”一方和“全職太太/丈夫”一方的經濟地位其實是不對等的 。
尤其是在離婚后,由于“掙錢養家”一方的時間和精力主要花在了“賺錢”這一社會技能上,所以在離婚后依然可以保持穩定的經濟收入 。
但是,對于把時間和精力主要花在了家務勞動的“全職太太/丈夫”,離婚后便失去了經濟來源,需要重新“走進”社會、尋找工作以賺取經濟收入,這對于“荒廢”了社會工作技能的“全職太太/丈夫”來說,是存在很大難度和障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