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放棄了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利用孩子挽回的技巧

【離婚時放棄了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利用孩子挽回的技巧】(摘要:離婚時放棄了孩子的撫養費,離婚后是有機會可以向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另行主張的 。)
一、案例簡介
劉某王某系劉某某的父母,劉某2與王某二人于2016年9月9日經慶云縣民政局協議離婚 , 協議書載明:孩子劉某某由男方撫養 , 撫養費由男方承擔 。其二人離婚后劉某某一直跟隨劉某2生活,王某未支付撫養費 。現劉某2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支付撫養費

離婚時放棄了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利用孩子挽回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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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王某作為劉某某的父母,對未成年兒子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雖然劉某王某已經離婚,但其與劉某某間的關系,不因其離婚而消除,二人對劉某某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時 ,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六條規定 ,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 ,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本案中,劉某王某于2016年9月9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劉某某由劉某2撫養,撫養費由劉某2承擔,二人離婚后,劉某某一直跟隨父親劉某2生活 , 母親王某未曾支付過撫養費,該離婚協議對劉某王某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妨礙劉某某在必要時向其母親提出索要撫養費的合理要求,以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學習 。現劉某王某離婚已近四年,生活消費水平較四年前有所提高,劉某某現已就讀于慶云縣第四中學 , 該中學屬于私立學校 , 收費相對較高,其生活、教育等所需費用的增長在所難免,劉某2作為慶云縣渤海路街道辦事處任店村村民,無固定工作單位,收入不穩定,王某于2018年在慶云縣開元府邸小區購買樓房一套,說明其有一定的經濟基?。?應認定其有能力負擔孩子的撫養費 。劉某某作為劉某王某的未成年兒子,在王某不履行撫養義務且有能力支付撫養費時,有要求王某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
綜上所述,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從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等因素綜合考慮,對劉某某要求王某支付撫養費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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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分析
1.協議離婚時約定無需另一方支付撫養費,那么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還有機會重新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答:即使協議離婚時放棄了,離婚后也是有機會向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主張撫養費的 。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離婚協議中的放棄撫養費的約定進行變更,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向另一方重新主張撫養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向法院起訴重新主張撫養費存在以下兩種可能 。
第一種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說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照顧的義務 ,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因離婚而解除,即使父母在離婚時曾達成協議約定說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但是該約定并不影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孩子后續重新向另一方主張撫養費的 。因為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生活成本也在不斷提升 , 再加上孩子隨著年齡的增長,需要花銷的地方也在增加,曾經在離婚時基于當時的背景條件下所達成的約定可能已經無法滿足現在的需求,所以有的法院就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允許對離婚協議的約定進行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