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內出軌還轉賬給第三者 女方出軌,男方可以告第三者嗎

藤縣一男子不僅婚內出軌 , 還通過微信向第三者轉賬16萬余元 。他的妻子認為這些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于是將第三者訴至法院要求返還 。這筆錢到底能否要回?不久前,藤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后,給出了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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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第三者追討款項
陳嬌與在藤縣從事八角生意的張華相識后,于2011年9月27日登記結婚 。
2019年9月底,張華經人介紹,認識了劉梅,后二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 。張華經常通過微信轉賬給劉梅 。
陳嬌得知后 , 憤而將劉梅訴至藤縣法院 , 請求法院確認張華贈與劉梅17萬余元的行為無效;劉梅返還17萬元 。
張華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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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婚內出軌劉梅 。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間 , 劉梅經常以學車、修車、家人生病、需要買化妝品等為由向張華索要錢款 。張華通過微信給劉梅轉賬共203筆,總數額為17萬余元 。”陳嬌說,這些錢是張華在婚姻存續期間做生意賺來的,屬于婚內共同財產 。張華未經她允許就將這些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既違法也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該贈與應視為無效 。劉梅應全額返還上述款項 。
為證明主張,陳嬌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 , 張華的微信轉賬清單 。
庭上第三者拒絕還款
庭上,劉梅辯稱,張華與自己戀愛期間進行的轉賬行為,是其自愿進行的合法行為 。她此前并不知道張華已婚,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她在2021年3月底知道張華已婚的事實后,立即與張華分手了 。張華惡意隱瞞已婚的事實,違背道德 , 欺騙感情,應該予以譴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張華有權單獨處分屬于其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場婚外戀中,她也是受害者,故不應返還上述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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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稱,他與陳嬌夫妻感情不合,由于陳嬌長期在外打工,雙方已經分居很久 。他與劉梅是劉梅堂姐介紹認識的,而劉梅的堂姐夫了解他的婚姻狀況 , 所以劉梅也應該知道他是有妻子的 。劉梅稱以前因傳銷被騙了很多錢 , 如果他幫把錢還清,就嫁給他 。所以在戀愛期間,劉梅讓他轉錢,他毫不猶豫轉錢了 。現在他感覺劉梅是在騙他 。他要求劉梅將錢返還 。
贈與行為無效被判返還
經審理 , 藤縣法院認為,陳嬌與張華是夫妻關系,而張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劉梅發展男女朋友關系,是婚外戀 , 明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規定及社會道德標準,應當予以譴責 。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通過生產、經營、投資獲得的收益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法定理由時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 。只有在夫妻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 , 應當平等協商 , 取得一致意見 。
張華在婚外戀期間擅自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款項支付給婚外戀對象劉梅,不論款項金額大小 , 其目的都不是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是為了與劉梅保持不正當交往關系,該贈與行為未經陳嬌追認,侵犯陳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因此張華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劉梅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