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銳鑫,關注我,聽我講普法的小故事 。
你好,銳鑫
我現在想要與老公離婚,但他不同意,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只能訴訟離婚 , 可是他揚言,如果訴訟離婚,雙方是必須要到場的,他就是不到?。獻盼?,讓我無法離婚 。
請問一下,真的是這樣么?如果他拒不到場,我就真的無法離婚?
——四川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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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
實務中 , 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 , 可以分為兩大類型:
一、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 。一般的處理方法為: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為30天(最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 , 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 。此時 , 可以缺席判決 。
二、被告有明確的地址,法院也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這種情況,又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訴訟離婚時對方拒不到場怎么辦 老婆想離婚老公不離怎么辦】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逃避審判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不愿意到法庭出庭應訴 。
那么,此時,一般會怎么處理呢?
(1)本人 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卻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其意見 。
若是這種情況,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 , 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174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 , 拒不到庭的 , 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
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 。
首先要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出庭應訴 , 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愿出庭應訴 , 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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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的話: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若真的兩個人無法繼續走下去,請保持最后的體面,優雅轉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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