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駐日談不到為所欲為,畢竟還是有法律約束的 , 但是卻有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地方 。
甚至有些情況有點類似一種“治外法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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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是一個國際法概念,基本意思是司法豁免 。具體指的是,外國人在一國犯罪,不根據本地法律司法權管轄的情形,也就是本地法院不能審判他 。
【日本為什么讓美國駐軍】也就是說“治外法權”其實沒有什么意識形態的色彩 , 是各國互相給予的一種特殊外交關照 。一般各國高級官員和外交官都會享有這種措施 。
我們經常見到的情況是某某外交官違反一國法律 , 這個國家沒有審判他,而是將他驅逐出境 。這就是“治外法權”的表現 。
比如幾個月前,德國政府認定俄羅斯外交官涉嫌包庇嫌疑犯,將其驅逐了 。如果這個人不是俄羅斯外交官 , 而是德國人的話,那么德國就會對其起訴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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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駐日美軍的“治外法權”體現在哪里?
第一,體現在“治外法權”的擴大化 。
上個世紀50-60年代日本和美國簽署了日美安保條約,同時也有很多附加議定書 。這等于美日同盟越來越深化,美國駐軍就更合理了 。
但除了給美軍一些“治外法權”之外,甚至美軍的家屬也享有這種待遇 。
根據約定,美軍以及為美軍服務的美國人在日本執行公務時出現問題的話 , 他們享有美國的優先司法管轄權 , 而不是日本的優先管轄權 。
甚至還提出,即使對于在公務以外的相關犯罪行為,如果美方拘留了嫌疑人,在日本起訴前也無需將嫌疑人移交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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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體現在不平等 。
“治外法權”是各國互相給予的,也就是應該平等的 。
比如俄羅斯外交官在德國犯事,德國將其驅逐 , 而不審判;同樣德國外交官要是在俄羅斯犯法,俄羅斯也是將其驅逐,而不是審判 。
但駐日美軍的“治外法權”顯然是單方面的 , 這就是不平等的 。
因為只有美軍駐扎日本,沒有日本軍事力量駐扎美國 。所以美國人單方面獲得了日本給予的特殊照顧和“治外法權”,日本沒有辦法在這方面獲得平等的權益 。
這就等于是日本單方面給美軍的付出 , 而且這個付出還需要日本相關法律修改才能做出,等于駐日美軍的相關問題也是日本司法的相關問題 。矛盾更突出了 。
治外法權,美日條約規定的 , 其實就是不平等條約,現代租界 。中國人民感同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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