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 , 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 。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較大,不少人都為此“扯上了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例如訂婚了的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 , 這給出去的彩禮男方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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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與唐某經人介紹相識 , 兩人一見如故,在相識僅一個月之后便決定結婚 。為了表達自己的誠意,王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向唐某轉賬16萬元,雙方于相識后的六個月舉辦了婚禮 。婚禮后雙方短暫生活 , 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 。后雙方發生矛盾,唐某回到了自己的娘家,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唐某返還16萬元 。
庭審中,雖然雙方對于共同生活的時間各執一詞,王某說雙方共同生活了十幾天,唐某則稱雙方在一起生活了一個月左右,但雙方均認可已共同生活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向唐某轉賬16萬元是否屬于彩禮且應否返還 。王某認為16萬元屬于彩禮,被告應返還相應的彩禮;唐某認為16萬元不全是彩禮,還包括購買三金、生活用品的錢,其同意返還7萬元 。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和唐某雖然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未至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故不成立夫妻關系 。王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主張唐某返還按照風俗給予的彩禮,原則上應予以支持 。王某向唐某轉賬的16萬元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金錢給付,應認定為彩禮 。雙方婚禮后實際上確實有共同生活,返還彩禮應當根據雙方實際情況酌情予以減少 。最終,法院充分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財產使用等實際情況 , 依法酌情確定唐某返還彩禮金額的80%即12.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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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基礎上明確規定 ,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 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是,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應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數額,法官需綜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財產使用等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
原則上末登記結婚要返還
簡單小結: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登記
2、已登記 , 但確末共同生活(需以離婚為前提)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彩禮一方生活因難的(需以離婚為前提)
不返還彩禮的情形
A、已婚煙登記,不返還彩禮
B、登記但共同生活滿兩年,不返還彩禮
【有結婚證離婚要退彩禮嗎,離婚要不要退彩禮】C、末登記、共同生活未滿兩年,但有孩子不還彩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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