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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女士的前夫曾先生在兩人結婚六年后,曾向她出具一份保證,載明“本人如出軌造成婚姻破裂 , 我愿意凈身出戶,并賠償馮某100萬元整” 。在曾先生出軌后,馮女士拿著這份“夫妻忠誠協議”,將他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前夫賠償100萬元精神損失費 。近日 , 裁判文書網公布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法院認可該協議的合法性,但認為該協議屬于夫妻之間的道德約束,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
【“忠誠協議”緣起】經法院審理查明,夫妻二人于2009年7月17日,在海南省某市民政局登記結婚 。結婚初期,雙方在海南生活 , 此后轉至湖南長沙定居 。2018年兩人辦理離婚手續 。曾先生向馮女士承認,自己與其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
隨后的一年內,曾先生向馮女士出具一張欠條,欠條載明:“本人曾某(由于婚內出軌,導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馮某壹佰萬元整,曾某承諾2022年4月6日欠償還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還清本息 , 馮某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不限于律師費、訴訟法、差旅費、誤工費等均由曾某承擔” 。在該欠條后 , 曾先生又陸續馮女士出具三份保證書 , 保證不與其他女人往來 。
【“忠誠”合法但無價】法院于今年6月4日受理該案后 , 于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上 , 曾先生辯稱 , 馮女士出具的婚內保證書是夫妻保證,自己在她的威脅下寫就,不是真實意思的表示;自己沒有與他人有出軌行為,雙方離婚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為自己出軌 。他請求法院駁回馮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
法院認為,兩人離婚后,曾先生向馮女士出具的一份欠條并非債權債務合同 。雙方簽訂的保證和欠條,均屬于夫妻“忠誠協議”的范疇 。
夫妻忠誠協議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愿限制和約束的提醒,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由于曾先生辯稱出具的保證及欠條系受脅迫下所寫,但沒有提供任何的依據予以證實的事實,法院對該意見不予支持 。該協議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其合法性,本院予以支持 。
那么該協議是否具有強制力呢?法院認定,該百萬欠條,是女方為防止男方在婚內出軌和確定婚內出軌,而要求對方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 , 夫妻一方以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 , 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故曾女士無法憑借該協議要求法院判決曾先生賠償自己一百萬元作為精神損失費 。
【“出軌”過錯方要怎么賠?】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 , 應當適用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由于雙方離婚時,僅有的一套住房已歸馮女士所有,曾先生基本屬于凈身出戶且無長期穩定工作 。綜合考慮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情況后,法院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為20萬元 。
最終,法院判決曾先生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馮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駁回原告馮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曾先生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 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
武漢晨報采訪人員 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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