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那么,離婚雙方可以協議放棄探望權嗎,放棄后可以反悔嗎?
網友咨詢:
離婚后,我前夫在探視孩子的期間 , 多次離間孩子與我的關系,我可不可以跟他簽協議,約定不需要前夫支付撫養費,也不再讓他探視孩子 , 這樣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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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凱仕曼律師事務所付佳詩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探望權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父或母親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從這個角度看 , 放棄探望權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放棄探望權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權利,如果一方不讓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所以,通過協議形式放棄探視權,協議無效 。
付佳詩律師解析:
探視權性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兩者的結合體,作為親權的一項重要法定內容 , 不得放棄 。
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并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身份,親權是基于血緣身份而來的,探視權是親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父母對子女是負有撫養教育義務,該義務不僅表現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未直接撫養一方也應當負有對孩子培育教育義務 , 具體表現為撫養費支付、探視權行使等,因此,探視權不得隨意被剝奪 , 不應片面地看作成一種權利而放棄 。
對撫養一方設置了探視協助義務,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來最大限度來保障子女合法權益 。原則上,法律是肯定、支持、鼓勵探視權的積極行使,盡可能地避免因家庭解散而給孩子成長帶來更多負面影響 。
【離婚雙方可以協議放棄探望權嗎 離婚后不探視孩子法律會管嗎】綜上所述,離婚雙方是無權協議放棄探望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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