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被告不應訴 起訴離婚對方不應訴怎么辦


離婚糾紛中被告不應訴 起訴離婚對方不應訴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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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被告不應訴 起訴離婚對方不應訴怎么辦】一方起訴離婚后,對方收到法院的傳票后,卻消極應訴 , 拒不答辯,也不到庭參加庭審,這種現象在實踐中屢見不鮮 。那么,在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到庭應訴,法院就不能判決離婚嗎?
原告覃女士與被告袁先生于2011年初自由相識,于2013年2月生育一子袁小生,2016年2月辦登記結婚 。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并于2017年3月分居至今 。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特向法院起訴離婚 。
興業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文書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但主辦法官在庭審后致電被告,詢問被告對于離婚的態度,被告稱兒子袁小生由被告撫養,且原告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就同意離婚 。
興業法院認為,原、被告的婚姻關系雖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上的,但婚后雙方缺乏交流溝通,未能培養良好的夫妻感情 。雙方自2017年3月開始分居生活,期間甚少聯系、來往,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 。原告起訴離婚后,被告未主動到庭應訴答辯,表明被告對原告起訴離婚持放任態度,進一步印證了雙方已無和好可能 , 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 。據此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
法官寄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 被告經傳票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見,如果被告一方消極應訴 , 并不影響法院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 。并且被告拒不到庭應訴的,視為主動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從而在證據采信上對原告有利 。在離婚訴訟中 , 面對原告的起訴離婚 , 不少被告存在誤區——以為只要自己不到庭,法院就沒辦法判決離婚 。其實不然,被告到庭參加訴訟 , 或許婚姻可以挽救;但被告消極應訴,恰說明了被告對婚姻采取放任的態度,未對家庭進行積極挽救 , 法院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進而判決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