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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與前妻育有一子小王 。2004年,老王與前妻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王歸前妻撫養,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至小王獨立生活時止 。因父親“斷供”,小王考上大學后,起訴父親要求繼續支付撫養費 。
近日 , 北京市一中院審結此案,二審改判駁回小王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
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 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從該規定看,對于尚在校就讀子女的學歷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 。而本案中小王已經高中畢業,正處于就讀大學階段,因此不符合本條規定 。
應該說,目前大部分的大學生的學費、生活費都是由父母提供的,無論父母還是孩子 , 也都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 大都不會從法律的層面思考這個問題 。正如法官提醒的那樣, 雖然大多數父母基于情感、道德、習慣仍將“掏錢”視為自己的責任,但此為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 。享受著父母供養的成年大學生要心存感恩 。
此案的判決結果,對于離異并負責撫養孩子的父母 , 具有借鑒意義 。夫妻離異后 , 帶著孩子生活的一方,如果總是在孩子面前訴說對方過往的種種不是,就會使孩子對已經不再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的親情逐漸淡化,甚至有可能恨上他們 。父母支付了撫養費,卻換不來孩子的親近,反而被冷漠 , 甚至被敵視,傷心是難免的 。能夠依法“回擊”的也是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在孩子年滿18歲且高中畢業后不再支付撫養費 。
血濃于水,父母對孩子基于血緣和親情的幫助,可能是一輩子的事,供養孩子讀大學對大部分父母來說還只是對孩子幫助的初級階段 。孩子與父母的親情不能因他們的離異而與其中的一方中斷或減弱 。
作者:楊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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