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 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 。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 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
網友咨詢:
怎么說都說不清楚,離婚還說要我賠償他損失費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汪和生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 , 一方賠償另一方損失費的說法在法律上并沒有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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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和生律師解析:
一、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1.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 。這些具體情節反映著其主觀惡性的不同 , 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 。例如 , 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奸,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 , 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后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于事后積極承認錯誤并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并易于克服 。相反 , 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后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 , 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因此 , 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 。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采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 。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著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千差萬別的 , 如果過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 , 結果就是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 。假如無論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如何,認定事實就依照約定俗成甚至內部規章徑行確定賠償數額,會導致這樣一種后果:富人可以以對其微不足道金額的賠償獲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甚至可以說支付很少的對價 , 就達到了繼續傷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時受害人并不能因數額較少的賠償而完全獲得心理上的撫慰,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無從實現;而經濟條件較差的過錯方則可能會因數額巨大的賠償金而導致以后的生活無法維持,從而對離婚忘而卻步,只好被迫維系已經毫無感情的婚姻,無法實現離婚自由的目的 。
另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于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否則,不顧過錯方狀況 , 判以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在實際中又得不到執行 , 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一次傷害 。
2.受害人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年齡段、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抗擊能力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樣的過錯行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產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在考慮受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時產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壯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從痛苦當中回復,性格敏感、對感情嚴肅專一的人更容易受到傷害 。這需要在具體案件中 , 通過對當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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