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女兒卻不能繼承 父親早逝的女孩不能娶

家中先后設立的多份遺囑,
到底該以哪份為主?
湖南郴州的陳女士就碰到了這事 。
采訪人員從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 , 
在明年將實施的《民法典》中,
【唯一的女兒卻不能繼承 父親早逝的女孩不能娶】對遺囑效力、遺囑形式等爭議焦點問題,
做出了最新規定,多份遺囑中,
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并且必須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

唯一的女兒卻不能繼承 父親早逝的女孩不能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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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郴州的陳建軍夫婦倆自立了一份遺囑,并通過公證處進行公證 , 將名下房屋留給唯一的女兒陳愛玲 。
陳建軍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陳愛玲對父親的探望逐漸減少,2013年 , 陳建軍老人也確診肝硬化,于2017年去世,而陳愛玲隨后希望通過遺囑繼承遺產時,卻發現自己并非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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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陳建軍病后,其侄兒一直負責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醫療陪護,陳老最終在2017年再次設立遺囑,將房產留給侄兒 。
而陳愛玲認為,自己的公證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最終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表弟歸還房產的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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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前后相隔七年的兩份遺囑,究竟該以哪一份為準 。最終,一審法院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認定女兒陳愛玲手中的遺囑已經失效 。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軍說:“他的女兒雖然是唯一的女兒 , 但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從公序良俗也好,遵從真實意思表示也好,一審法院判決 , 最后一份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
對于一審的判決,陳愛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審法官表示 , 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明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 , 陳老的最后一份遺囑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最終法院促成了雙方調解結案 , 握手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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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廖軍介紹,最終,被告愿意支付陳愛玲一定的經濟補償,陳愛玲不再追究房產所有權 , 雙方完成庭外調解 。
法官表示 , 《民法典》針對有效遺囑形式的最新規定中,新增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陳老的最后一份遺囑是錄像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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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軍介紹,在法律實踐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家庭一改以前“立遺囑不吉利”、“立遺囑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觀念,開始重視遺囑的設立,并尊崇法律的規定來設立遺囑 。現在,有效遺囑形式由過去的五種增加到七種,有法可依的同時,也遵守著公序良俗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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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廣播電視臺-芒果都市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賀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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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