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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9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 離婚 離婚時 擅自處分共同財產
【裁判要點】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雙方婚后因瑣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 , 并于2014年2月分居 。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經法院駁回后,雙方感情未見好轉 。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 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宋某某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
雷某某稱宋某某名下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內有共同存款37萬元,并提交存取款憑單、轉賬憑單作為證據 。宋某某稱該37萬元,來源于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養老金 , 現尚剩余20萬元左右(含養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賬戶記錄、判決書、案款收據等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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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 , 要求依法分割 。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 , 一審庭審中其提交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2014年12月21日該賬戶余額為262.37元 。二審審理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國工商銀行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 。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 。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于夫妻共同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另 , 雷某某在庭審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 , 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萬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號民事判決:準予雷某某與宋某某離婚;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 , 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尾號為7109389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并對其他財產和債務問題進行了處理 。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訴,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請求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 , 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 , 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尾號為7101賬戶、9389賬戶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某12萬元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婚姻關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 。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感情仍未好轉,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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