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需要哪些手續啊 離婚需要辦哪些手續

離婚時需要的手續:
一、協議離婚 。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離婚時需要哪些手續啊 離婚需要辦哪些手續】(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 , 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
二、訴訟離婚 。
委托律師起草起訴狀;
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 , 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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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 , 發給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