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


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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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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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39條)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姻法》第19條)
《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3.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間沒有前述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中應屬夫妻共有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
(9)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10)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1)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當事人結婚后 ,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婚姻法》第17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19條、22條)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4.個人財產:夫妻間沒有前述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 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是: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