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女士和前男友異地戀兩年,最后前男友回來和趙女士見面后同居過一周 , 兩人還是因為各種原因選擇和平分手 。不久后趙女士因家里介紹相親認識了25歲的楊先生 , 趙女士對楊先生各方面條件都很滿意 , 于是很快兩人就見了父母選擇結婚 。可結婚沒過多久 , 趙女士身體就出現各種異常,先是停經 , 而后精神不振,嗜睡,全身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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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士知道是自己懷孕了,而孩子是前男友的,但是趙女士已經愛上了楊先生,她不想讓楊先生離開她,于是一直把這件事情隱瞞 。可丈夫楊某已經發現不對勁,妻子的反應很像是懷孕了,于是強迫帶著妻子去醫院檢查 。醫生告訴楊先生,趙女士已經懷孕4個月 。楊先生頓時憤怒不已,自己和妻子認識到結婚也才三個月 , 而且兩人婚前并沒有發生過關系,肯定是妻子婚前就已經懷了別人的孩子,氣憤的楊先生當場要跟趙女士離婚,但趙女士死活不肯,于是楊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 。
【婚后懷了別人的孩子 女方婚內出軌懷孕生別人孩子】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作法律探討,敬請指正,敬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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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可以申請離婚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男方如果此時提出離婚,會給女方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法律出于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 , 對該期間內男方的離婚起訴權作了限制 。
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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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并懷孕,是否可以作為離婚依據?
本案中,趙女士不是在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而是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建立 , 男女雙方之間還沒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 。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
因此 , 法院判決,判楊先生在趙女士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駁回楊先生的訴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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