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在中國歷史滾滾長河中 , 涌現出一批批為后世所敬仰的詞人,在他們筆下的宋朝,不僅有征戰沙場,拒敵千里的豪邁,還有花前月下,落花流水的婉約 。當然,這個朝代在歷史中,還有獨特的意義 。
宋朝上承五代十國,結束戰火硝煙彌漫的割據混亂,再一次以大一統的姿態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讓流離失所的百姓得以休養生息,也未后來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
同時,宋朝下啟元朝,為游牧民族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絕佳的范本 。雖然歷史車輪滾滾向前無法避免,但卻未后世留下眾多不可磨滅的寶貴財富 。
在這里 , 我們便來說一說宋朝刑罰制度對后世產生了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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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制度的演變
若要追溯刑罰制度的起源,自夏商周起便有了類似的刑罰制度,只是后來更迭的王朝都有自己獨有的制度,雖有所借鑒,卻未形成固定的規范,更談不上對后世的影響 。
魏晉南北朝時期,魏朝借鑒蜀漢《蜀科》,制定《新律》 。將原本的《九章律》中的《具律》改為《刑名》列為律首 , 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 。這種體例奠定了后世刑罰制度的基礎 , 一直沿用 。
西晉對《新律》加以改進,更名為《晉律》,并作為量刑定責的依據,令與律并行,讓皇帝詔令具有明確的刑罰依據 。與此同時,《晉律》還制定了“雜抵罪”,用官爵來抵罪名,成為后世“官當”制度的雛形 。
爾后,刑罰制度逐漸演變,在隋唐時期趨于成熟,律文由繁從簡,刑罰也趨于寬緩 。這跟歷史大背景密切相關,年年征戰下,民不聊生,當權者迫切希望百姓能夠休養生息,故而才將儒家思想不斷放大 , 用以抵消法家思想對刑罰的作用 。
隋朝修《開皇律》 , 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改為“十惡”大罪--謀反、謀百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更定罪度名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 。
唐朝繼承發展“禮法并用”的正統法律思想,修《唐律疏議》 , 標志著禮法合一進程完成 。刑事適用原則有劃分公罪、私罪 。確立自首答原則、類推原則;同居版相隱原則;涉外案件的處理為屬地原則;同罪異罰原則:官僚、平民、賤民 。
直到宋朝,又進一步將隋唐刑罰制度進一步簡化新增 , 刑罰制度趨于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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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刑罰制度的變化
宋朝初年 , 仍沿用隋唐以來的五刑制度 。宋太祖建隆四年 , 為進一步鞏固宋朝的統治 , 企圖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 。
變化之一: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刑制主要變化之一,其內容是:除死刑外 , 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具體的折換辦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別杖七下至杖二十下 , 杖后釋放 。徒刑折換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三下至二十下 , 杖后釋放 。流刑折換成脊杖 , 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七下至二十下 , 杖后就地配役一年 。其中加役流要脊杖二十 , 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的創制是為了使“流罪得免遠徒 , 徒罪得免役年 , 笞杖得減決數” 。
折杖法對緩和階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 。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 , 具體執行當中也有流弊 , 《宋史·刑法志》就曾說:“良民偶有過犯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 , 而盡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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