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內出軌還起訴離婚 男方出軌又主動上訴離婚

近日 , 李梅來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審理其離婚案的審判長于敏送上一面錦旗,表達對公平審判的感謝 。
2011年,李梅和薛范結婚,夫妻二人共同投資購買了一套房子,總價275萬元 。其中,薛范出資215萬元,李梅出資30萬元,薛范還清剩余貸款30萬元 。
【男方婚內出軌還起訴離婚 男方出軌又主動上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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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李梅和薛范的兒子出生,他們以為從此可以過上幸福安寧的生活 。
但是沒有持續多久.
婚后,薛范因升職被派往外地工作,不久便與一名叫顏屋的女子開始了婚外情 。2013年5月 , 兩人開始同居 。從那以后,薛范一直背著妻子和顏屋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
后來,薛范找到了另一份新歡,和顏屋分手了 。憤怒的顏屋找到了李梅 , 給她看了他們在一起的確鑿證據,并鼓勵李梅指控薛范重婚 。被蒙在鼓里的李梅知道丈夫背著她和別的女人生活了三年半 。善良懦弱的李梅一想起年幼的兒子就勸顏屋放棄,但這次事件導致夫妻關系急劇惡化,摩擦不斷,矛盾重重 。
2017年5月以來,,薛范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梅離婚,李梅第二次同意,但雙方在共同財產分割和精神損害賠償上存在分歧 。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房屋來源、共有狀況、夫妻關系存續時間、雙方對房屋的貢獻等因素,根據市場評估,該房產價值為750萬元 。并確定薛范擁有該物業55%的股份(412.5萬元) , 李梅擁有45%的股份(337.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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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薛范是錯誤的一方為由,駁回了其要求薛范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 。
李梅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二審中,李梅上訴稱,根據顏屋提供的親密照片、聊天記錄、流產費用憑證以及顏屋在一審法院制作的筆錄 , 可以證明薛范與顏屋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足以認定薛范的不忠行為是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她應當享有更多的房產份額 , 并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薛范應該被視為錯誤的一方 。作為已婚人士,長期與其他女性生活在一起,造成了不良后果和不良影響 。
其次,薛范的行為違法,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導致雙方婚姻關系破裂 。李梅沒有過錯 , 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薛范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方式、后果、影響等具體情況,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為5萬元 。
第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薛范的出資比例明顯大于李梅,但由于薛范的主觀過錯和他在外地的客觀工作,只在周末回家,他對家庭和年幼子女的責任明顯小于李梅 。
因此,根據原審確定的房價,該房產的分割比例確定為李梅享有60%'s份額(450萬元)和薛凡享有40%'s份額(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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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判決書的李梅非常感動,于是文章開頭的那一幕出現了 。
法官提示
本案審判長于敏指出 , 《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忠實 , 互相尊重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
本案中對婚內出軌并有確鑿證據證實的男方應認定為過錯方,并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和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加以體現,以切實維護無過錯女方的正當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