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離婚子女撫養

【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離婚子女撫養】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 , 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 ,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離婚子女撫養

文章插圖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第八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
第九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 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
第十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 , 不予準許 。
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
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
第十三條,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 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