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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選擇當原告,有更多的時間及空間調查收集證據
俗話說:“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 可見證據之重要性 。調查收集證據是需要一定的時間及空間的 。譬如 , 涉及到夫妻名下資產的查詢,在沒有進入訴訟程序之前,雙方關系還沒到需要“戒備”的狀態,于此可以比較順利拿到財產方面的證據 , 譬如購房合同、銀行卡等 。或者說,僅需要拿到能證實夫妻關系的證件(結婚證或戶口本)及帶上自身的身份證,則可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配偶名下的房產登記信息(目前該做法僅廣州市可以,且境外人士不允許) 。所以說,當原告的好處在于,在未起訴前,可以不動聲色地開展調查收集的訴訟工序,為后來的訴訟創造有利的先機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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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選擇當原告,有更多的時間來提前做好財產規避行為
選擇當原告 , 在相對方還未起訴之前,有很多工序可以做,譬如說財產規避的行為 。但凡涉及到財產規避的做法,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操作實現 , 欲速則不達 。具體如何規避財產,需要結合實際的個案情況,交由專業律師來處理,本文不展開論述 。
6.選擇當原告,可以引導案件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推進
選擇當原告 , 可以有利于推進案件,為何這樣說?我們代理的離婚案件中,經常會涉及到銀行流水的倒查,查詢相對方在這些年是否存在轉移大額存款的行為 。那到底可以倒查多少年的銀行流水?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而司法實踐中,原則上是一年,從起訴之日往前推一年 。那如果能夠往前爭取多幾年,對于當事人的保障來說,肯定是更加有利的 。作為原告,可以在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申請書,通過提交證據及說理,要求法院給予調取數年的流水 。此時因為被告還未介入案件,原告的意見可以單方面影響到法官的判斷,這樣就容易開出調查年份更久的調查令 。即便被告當庭反對調查數年的流水,也因為庭前原告已經拿到相關的流水數據,而不得不審理面對,這就是作為原告有利的一面 。上述僅舉一例 , 具體在操作上,還有很多有意思的訴訟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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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選擇當原告,避免了相對方在訴訟中搞撤訴突襲
我們曾經代理過兩起案件,均是作為被告的代理人 。其中一起案件 , 原告預見訴訟的結果對他來說不太有利,于是在開庭兩次后,選擇了撤回訴訟 , 歷時一年多的案件也隨之終止,實在令被告捶胸頓足 。基于程序規定,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哪怕提出請求,也僅僅屬于離婚訴訟中的反請求 , 不構成反訴,無法單獨審理被告的請求 。而另一起案件,是因為我們在訴訟過程中,查封了原告名下的資產 。原告考慮到資產被查封,向法院直接申請撤訴 , 最終使得審理程序不得不終止 。兩起案件告訴我們 , 作為原告,在訴訟中確有主動權 。
8.選擇當原告,有選擇代理律師的優先權利
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作為被告 , 都有選擇律師代理離婚訴訟的權利 。而那些在婚姻家事領域的佼佼者,譬如專家型律師、實戰派律師,往往都是當事人首選 。在家事領域經驗豐富的團隊不多 , 這就容易出現原、被告都找到同一律所、同一團隊,甚至是同一律師的情形,我們團隊就經常遇到這樣的情形 。但由于律師行業存在“利益沖突”審查,如果一方委托了同一律所的某位律師 , 則在該同一律所的所有律師都不能代理相對方的離婚訴訟案件,這是出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考慮 。因此,作為原告,首先提起離婚訴訟,基本上就能夠優先選擇到心儀的律師,不受“利益沖突”所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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