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婚姻,最先讓我想到的是簡·奧斯汀的那本《傲慢與偏見》,這本書讓人百看不厭 。書中的女主角伊麗莎白·班納特獨立的性格,不屈從于世俗,對事物獨特的見解都讓人倍生好感 , 不由的希望她能夠用自己的睿智獲得美滿的婚姻 。最終有情人終成眷屬的結局也沒有讓人失望 。清楚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么的伊麗莎白在面對不喜歡的人那份決絕,面對自己喜歡人的那份理智,都決定了她會獲得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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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締結婚姻的習俗,從訂婚到結婚,每個階段都有很多環節,而這些環節全國各地又各不相同 。本文要談到是辦婚禮和領結婚證的先后關系 。就筆者親身經歷的數場婚禮來說,有些地方結婚的習俗是先辦酒席 , 再領結婚證;而有些地方的習俗是先領結婚證,再辦酒席 。沒有學習法律之前的我,跟大家一樣對此并不以為意,認為誰先誰后沒有太大的關系 。確實 , 如果一切順利,誰先誰后自然沒有多大關系,但如果發生什么變故,那么誰先誰后就變得異常重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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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看看先辦婚禮后領證 。
有這么一件真事:事情發生在縣城的一對男女,這對男女年齡都不大,甚至還沒到婚姻法的法定結婚年齡 。但是在那片地方,女孩20歲還沒嫁人就算晚婚了 。于是這個女孩在她父母的相親安排下,選擇了一個男孩準備結婚 。男孩是村里人,后來應女孩子父母的要求 , 男孩的父母在縣城給男孩買了房子,這個房子是女孩的父母要求男孩父母買的,在縣城有房是女孩談婚論嫁的前提條件 。之后,男孩給了女孩8萬的彩禮,兩人辦了婚禮,至于結婚證等男孩女孩到達法定年齡再去補領 。辦完婚禮后,女孩每天還回到娘家去住 。日子一長,男孩不樂意了 , 提出要跟女方“離婚”,并且要求退還全部的彩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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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最后的結局是:男方曾經一度為了彩禮想要鬧上法庭 , 結果經過調解 , 鑒于男女雙方并未發生關系 , 女方退回了全部的彩禮,男女雙方就此解除婚約 。還有過這樣的案例,男女雙方經過三媒六聘,舉辦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四年 , 且育有一個女兒,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后男女雙方感情破裂,男方要求“離婚”,并提出以下幾點要求:第一、退還當時的彩禮37000元;第二、女兒由男方撫養;第三、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法院判決女兒一直跟隨女方生活,為了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孩子由女方撫養為宜;鑒于男女雙方已經同居多年,酌情判決女方返還男方彩禮款10000元 , 對于剩余兩項請求予以駁回 。由此可以看出,在未領結婚證的情況下,無論共同生活多長的時間,都可以請求返還彩禮款 。至于返還多少,則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當然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前,形成的事實婚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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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來看看法律上怎么規定的 。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 , 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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