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男戶主死后,財產繼承權歸誰?

在我們現在看來,一家之中原本握有財產大權的人過世之后 , 他的財產由誰來集成,要看法律規定或者他的遺囑 , 那么 , 你有沒有想過,在我國古代,也曾有這樣一種繼承財產的權利 。一家中的男性戶主死后,他的財產應由誰來繼承?也許會有人認為第一選擇是他的兒子 。真是這樣嗎?我們一起來看看,漢代有關這樣的規定 。

漢代男戶主死后,財產繼承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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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財產權折射著婦女家庭、社會地位的變化 。漢代婦女不但具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而且隨著年齡的增長 , 法律還賦予其支配家庭財產分配的權力,而這一權力的獲得與其社會身份的轉變關系密切 。
1、為人女、為人妻
在漢代,繼承分財產繼承與身份繼承,無論是哪種繼承,所帶來的至少是財產所有與支配權的獲得 。漢代法律支持婦女的財產繼承權 。在漢代,女性有一定的身份繼承權,體現在婦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立戶成為女戶主 。正如某些學者指出的,漢代女性能夠單獨立戶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其一,寡為戶后 。張家山漢簡《置后律》載,戶主因公殉職,妻子處于第七繼承序列 。張家山漢簡《置后律》379-380則載,戶主死亡,妻子處于第四繼承序列 。
王彥輝先生認為:“出現這種明顯差別的原因無非體現了漢代繼承制度以直系血緣關系為核心的原則,即法律制定者充分考慮到了不同類型家庭置后時,在保證財不出戶的前提下如何處理好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問題 。”無論哪種情況,總之寡婦有戶主繼承權 。
漢代男戶主死后,財產繼承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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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為戶的另一種情況是丈夫死后,如果寡妻沒有代戶資格,可以分戶析產 。張家山漢簡《置后律》386簡對此有明文規定:“其(指寡妻)不當為戶后,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 。”即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權另立戶籍分割家庭財產 。
二是女為戶后 。正如王彥輝先生所指出的:“按照漢代財產繼承法,女兒無論出嫁與否,在特定條件下都有資格為戶后繼承家庭財產 , 區別僅僅表現在代戶的先后順序上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提到:“毋妻以子女為后 。”這些法律規定都揭示出漢代女為戶后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
三是贅婚家庭妻為戶主由賈誼所言的“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 , 家貧子壯則出贅”,可以看出秦代有出子為贅婿的習俗 。《漢書·地理志》也記載淮南一帶流行“贅子”習俗 。由此可以推知漢代贅婚家庭還是存在的 。由于漢代贅婿地位十分低下 , 法律為了保證財不出戶,規定贅婿不能代為戶主,而由妻為戶后 。
婦女不但可以繼承戶主身份 , 而且一定條件下還可以繼承財產 。東漢靈帝時期(168—189 年)的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 , 就反映了女性家庭財產繼承的情況 。
簡文大意是說男子李建告官說:精宗有余財,田八石種 , 由于精宗沒有兒子 , 只有女兒 ,所以他的田八石由女兒 繼承,后來 繼承來的田八石被他人所奪取 , 的兒子將此事告到官府 。這個簡文說明在一個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中,女兒可以繼承田產 。
總之,在家庭財產繼承中,漢代法律支持女性的戶主和財產繼承權 。女性無論是在室女,還是已嫁為人妻,都有權繼承家庭財產 。
漢代男戶主死后,財產繼承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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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人母”后的財產管理與支配權
如果說,在財產繼承原則中,婦女的家庭角色身份變化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那么在家庭財產的管理與支配權則與其身份變化聯系密切 。當一個女人扮演“母親”這個人生角色時,她便有了對其子的家庭財產管理支配權 。如孝文竇皇后“遺詔盡以東宮金錢財物賜長公主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