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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其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備受關注!
民法典第1077條這樣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 ,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 ,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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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在去民政局申請離婚時 , 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請和最終辦理離婚證的兩個過程 。
意味著 , 你若想協議離婚,則必須先冷靜的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而后在第二個30日內再跑一趟民政局,意味著從申請離婚開始,若想協議離婚,最短31天可離婚,最長60天可離婚!
有人認為這限制了婚姻自由 , 作為成年人可以一次性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離婚冷靜期恰恰限制了離婚自由,給離婚增加了難度 。也可能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從而導致更多的人選擇通過訴訟的途徑離婚 。
也有人對此提出這樣的異議:既然離婚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離),那么結婚是否也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婚)?
那么對于離婚冷靜期,看看專家是怎么說的:
專%20家%20分%20析
設立的目的之一
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參與了從2014年開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 。楊立新認為 , “離婚冷靜期”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于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現象 。”楊立新表示 ,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就像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 。在韓國與德國,都有類似的規定 。
“目前的規定是30天的時間,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特殊情況 。”楊立新說,比如雙方有激烈的沖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況 , “這些都應該都不受冷靜期的限制 。”上述這些情況 , 也需要在執行中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的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
“兩個人真正想離婚,是沒有辦法冷靜的 。”楊立新說,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 , 并不是限制離婚,也不侵犯離婚的自由 。
離婚冷靜期是給雙方一個考慮機會
并不是反對或禁止離婚
參與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 。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 , 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于沖動,離婚也過于沖動 。那么,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愿 。"
他表示,生活中總有這樣、那樣的不滿意,不能因為一件小事或發了脾氣,就要堅決打離婚官司不可 。冷靜下來了,也不影響當事人離婚,給雙方一個考慮機會,這在維護家庭穩定方面 , 會起到積極的正面意義 。
“我們并不反對或禁止離婚,婚姻狀況整體不穩定,也會導致社會不穩定 。很多家里有未成年子女,孩子往往在離婚案件中會受到傷害 , 在未來的監護教育安排上 , 也會有影響 。”
所以 , 綜合考慮,有一定的冷靜期,來最后作出理性決定,這樣對當事人、對家庭、對孩子、對社會,都有積極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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