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制的這種“有條件世襲”和“減等繼承”田宅的制度規定,明顯已與秦制不同 。
(6)則表明 , 田宅存在收入縣官的情況 , 也就是“充公”,結合上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為諸子以爵位繼承后多余部分的田宅要“充公” 。
(7)則表明,宅地可以買賣,不過必須在原宅地的旁邊,不靠著不許買 。(8)更像是例外說明,即官吏和“宦皇帝者”允許買房子 。
(4)則是一個階級照顧條款,卿爵所自行耕種的田地(特別強調了“自田戶田”,也就意味著不是所有戶田都免租),不要收田租、田芻藁 。
綜合以上的漢律規定,已經可以確認,至遲到《二年律令》的時代 , 也就是惠帝、呂后時期,在秦制中位居“高爵”的“公大夫”到“輪侯”(漢為關內侯)之間的12級爵位 , 已經完全沒有傳之子子孫孫的“封邑”,而代之以“田宅”授予 。
那么,關內侯以下爵位都不再有“封邑”,是不是表明“食邑”也不復存在?
這個變化 , 或者說劉邦的政治承諾的“食言”到底發生在什么時候?
又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個變化?
三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
在《二年律令·置后律》還有一條 , 兩簡拼接后為:
長爵為下爵、毋爵死事者后,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 , 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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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過來就是,比“死事者”,也就是因公殉職者的爵位高的人 , 做他的“后”,也就是繼承人,以及兩者爵位相等的情況下,各自在他的原爵位上增加一級,超過“大夫”爵的要“食之”,也就是給予“稅戶”或者說“稅邑”,也就是“食租稅” 。
那么,有沒有可能是另外的解釋 , 比如折算成錢呢?
在《二年律令》中,這種以物質補償不夠或者不能升級爵位的功勞還有《捕律》中的兩條:
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爵一級 。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爵者,皆購之如律 。
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拜爵一級 , 有購二萬錢 。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有行其購 。
賜錢賞功則稱“購”,無論是捕殺群盜,還是抓捕諸侯間諜,都是能拜爵則拜爵,不當拜爵則賜錢 。
這個特定“法律名詞”的存在,意味著漢律中的“食之”,只能是“食戶稅” 。
以上的律文證明,《二年律令》的時代,在徹侯、關內侯的法定“食租稅”待遇之外 , “大夫”以上爵 , 也有可能“食租稅”,換句話說,“漢高帝五年詔”中的“食邑”不是空頭支票,并沒有因為施行了普遍的“名田宅”制度而消失,兩者是并存關系 。
朱紹侯先生發表于《史學集刊》1992年第2期的《從三組漢簡看軍功爵制的演變》文章中,深入探討了《敦煌酥油土漢代?燧遺址出土的木簡》中6條“擊匈奴降者賞令”和《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漢簡》中的13條與軍功授爵有關的簡文,第三組《居延新簡》中的相關簡文斷代為東漢初年,三解且忽略不計 。
前兩者因為整理、翻譯傳播較少,被通俗說史作者和“秦粉”糟踐的有限,卻對理解漢代軍功授爵制極為重要 , 分別引用一下與主題相關的內容,見《敦煌酥油土漢代?燧遺址出土的木簡》:
者眾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日本學者大庭脩認為應為“戶”)賜金五百 。
賦二千石賜詣言及武功者,賜爵共分采邑 。
二百戶五百騎以上,賜爵少上造,黃金五十斤、食邑 。百戶百騎……
這三條都涉及到了爵位,第一條缺字處,朱紹侯先生解為“有人(應該指軍官)能擊降匈奴八千人以上,可以封列侯、采邑”,說法應有誤,以漢匈戰爭的實際對抗來說,大規模的戰爭其實占少數,邊境的騷擾拉鋸是多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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