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道德高尚的行為 高尚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道德高尚的行為 高尚的行為

文章插圖
本報訊 (采訪人員 陶 琛 通訊員 李倩云 蔣遠軍)日前,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陳某華路遇安置房內液化氣泄漏,好心爬窗進門關閉液化氣罐,不料突發意外,液化氣著火導致陳某華燒傷 , 法院最終判決見義勇為的受益人酌情補償陳某華共計50萬元 。
2020年6月11日上午7時許,陳某華在途經沅江市三眼塘鎮荷花村臨時安置房時 , 聞到彭某保、李某波所居住房間內有液化氣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保的母親余某英前往查看 。因余某英沒有鑰匙開門 , 陳某華便爬窗進入室內 。在關閉液化氣罐時 , 液化氣突然著火導致其燒傷 。陳某華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醫藥費共計239171.03元,其中,醫保已經報銷54544元 。經鑒定,陳某華因液化氣燒傷面部頸部、軀干、雙上肢,右眼失明,綜合評定為五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6萬元 。陳某華另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其他損失 , 所有損失共計1128570.93元 。陳某華訴至法院 , 要求彭某保、李某波、余某英、沅江市某街道辦事處四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
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案由應為無因管理糾紛 。本案中,涉案房屋發生液化氣泄漏,潛在著引發火災、燒毀房屋的危險,原告陳某華出于為被告彭某保、李某波所居住的房屋排除險情、避免損失發生的目的進入室內關閉液化氣罐,因原告的行為符合被管理人的利益,故構成無因管理 。據此,原告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被告彭某保、李某波系事故房屋的使用人 , 為直接受益人 。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系事故房屋所有者和實際提供者 , 雖系免費提供給上述兩被告使用,但其對房屋仍負有管理、修繕,并保證房屋能夠安全居住的義務,原告對房屋的無因管理行為符合被告辦事處的利益,故其應當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 。被告余某英并非房屋的使用人 , 未在原告行為中受益,故無需承擔責任 。同時,無因管理權利人請求受益人承擔補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實際損失,不應向受益人主張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其他非直接損失的賠償 。根據原告因管理事故受損的大小及受益人受益的大小 , 酌情認定由被告彭某保、李某波共同補償原告30萬元,被告某街道辦事處補償原告20萬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訴至益陽中院 。
益陽中院審理后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 , 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指行為人沒有法定的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為了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損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行為 。就其法律性質而言,見義勇為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圍 , 但它是一種特殊的無因管理 。二者相比較,見義勇為行為實施時的狀態具有緊急和危險性,無因管理一般為平常狀態下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人基于正義實施行為,它是一種高尚道德行為 , 它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社會整體利益,無因管理較之在道德感召力和影響力上相對較小,其更多的在于維護他人利益免受損失而作出的行為,故二者的價值取向不同;見義勇為往往給行為人造成人身和財產的損失后果,而無因管理一般不會造成人身損害,故二者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 。本案中 , 陳某華在他人液化氣泄漏,存在隨時爆炸起火的情況下,為保護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 毅然爬窗進屋關閉液化氣罐閥門,并在行為實施過程中因液化氣起火被燒成五級傷殘,其行為與一般的無因管理具有明顯區別 , 故本案案由為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無因管理糾紛欠妥,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