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實行均田制的原因

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知道,關于這個均田制的實施,其實有好幾個朝代都有實施 , 具體是由北魏至唐朝 。那么關于北魏最開始實行均田制的原因是什么呢?為什么會突然開始實行這個制度,那么這個均田制的實行對于北魏來說有什么作用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北魏實行均田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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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魏實行均田制的原因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年頒布的均田令,是研究北魏均田制的基?。?也是考察北齊,北周,隋均田制變化發展的依據 。首先,它是一種封建的國有土地的特殊形式 。它的露田 , 倍田與再倍田 。所有權都屬于封建國家 。凡被授予露田,倍田及再倍田的人,當其“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 , 牛隨有無以還受”;而且這些“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表明維護這些土地的國有所有權的立法是嚴格的 。這與漢代的“官田”,“公田”一樣所有權屬于封建國家 。但又不同于漢代的“官田”,“公田“,他們多以出租方式去榨取農民的剩余勞動,而均田制則以授田形式攤派給農民 。從而課去同地租合一的租調 。同時,均田制也是一種封建土地私有與封建土地國有制相結合的制度 。按照均田令每個授田者的土地被區分為私有土地(桑田)與國有土田(露田) 。每田“授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規定 。一夫一婦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畝到一一百二十畝,而私田卻只有二十畝,私田與公田的比例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雖小但畢竟每戶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北魏的均田制還是在不觸動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進行的 。一方面給地主土地私有制以適當得限制,同時促使拓跋封建主形成的一種土地制度 。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質特征所在 。而且北魏均田制法令對奴隸主的利益傾向更為突出 。首先,奴隸主如果有私有土地也不會被觸動 。其次,他們還可以通過奴隸和耕牛的占有量而獲得大量的露田,倍田及再倍田 。而之所以如此正是因為拓跋族建立北魏政權的時期還處于奴隸制的初級或初期階段 。在另一方面上講他所制定的均田令就給拓跋貴族這些奴隸擁有者開辟了使他們轉化為地主的途徑 。如上所述,可見北魏統治者實行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即在于強迫農民耕種荒地以增加國家稅源的設想,也是為了促使拓跋奴隸主貴族向封建地主的轉化 。這也屬于孝文帝封建化措施中的重要內容 。
北魏實行均田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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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魏均田制的內容
【北魏實行均田制的原因】1、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谷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 。露田都是無主荒地 , 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 。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 , 可以額外獲得土地 , 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 。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棗、榆等樹 。桑田可作為世業田 , 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 。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 。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 , 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 , 宅田也屬世業 。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 , 亦不得買過所足 。”桑田為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 。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 , 可以買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