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犯什么是從犯,從犯與主犯的量刑區別

什么是主犯什么是從犯
1、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 ,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
2、從犯 ,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從犯與主犯的量刑區別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 。2、行為不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第二十七條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刑法主犯和從犯的區別是什么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
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
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
四、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 , 主犯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從犯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
對于從犯 ,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主犯與從犯有什么區別判幾年刑主犯和從犯的區別:
1、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2、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
對于從犯 ,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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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犯什么是從犯,從犯與主犯的量刑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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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怎么認定主犯和從犯主犯和從犯的認定方法為: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和指揮作用的主要罪犯為主犯;組織、策劃、指使他人聚眾鬧事的主要犯罪分子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為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為從犯 。
主從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看起因,誰是起意者 。
2、看實行行為,誰是主要實行者 。
3、看因果關系,誰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較大 。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況等 。具體來看 , 主犯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 。由于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 , 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為的計劃,以及制定行為實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 。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之分 。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為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為避免了 共同犯罪人 的盲目行動,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 。此外,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策劃行為 , 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為不可忽視的一個功能 。
3、客觀上,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 。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復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為構成既遂 , 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對象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為的人無疑屬于主犯 。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 。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明顯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
【什么是主犯什么是從犯,從犯與主犯的量刑區別】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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