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 , 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 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 , 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婚姻法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以上就是關于婚姻法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全部內容,以及婚姻法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