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如果夫妻雙方出現問題想要離婚 , 自然是要簽署一份擁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 , 但是,千萬不要以為這樣一個具有現代化名字的產物是今天才有的 。其實早在唐朝時期 , 就已經存在離婚協議書了 , 只不過當時并不是叫這個名字而已 。那么,唐朝的離婚協議書又是什么樣的?什么樣的人是可以離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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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 。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產物,但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 。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在敦煌出土的唐朝“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 。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 , 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 , 更莫相憎 。一別兩寬 , 各生歡喜 。”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脫 。希望你舊貌換新顏,再攀高枝,這樣總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 。離婚之后 , 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 , 其內容類似于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于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后 , 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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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 。指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 , 不坐” 。
2.仲裁離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
3.強制離婚 。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 , 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 。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于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的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 , 女子卻只能忍受 。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并不是古代歷朝歷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 , 這也凸顯了唐代婚姻制度的公平性 。
【唐朝時期離婚要走什么樣的程序?當時離婚協議是什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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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 , 鬧到公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 , 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后當官者只得判離 。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和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后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 。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不會離婚了,這或許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說有時放妻書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
事實上,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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