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圖解 民法典圖文解讀( 六 )


各種社會關系是錯綜復雜地結合在一起的,因此各部門法之間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交錯 。例如,憲法要對本國社會關系作出全面的、原則的規定,因而憲法和其他所有部門法必然存在著交錯;又如經濟法同民法、勞動法、行政法以及自然資源法等部門法之間,就調整經濟關系這一角度而論,存在更多的交錯 。因此,要科學地劃分部門法,就要善于區別必要的交錯和不能容許的重復以至混亂 。
從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學文章以及法律起草工作的實踐來看,經濟法與其他一些部門法,特別是與民法之間的界限是一個爭論較多迄今尚無大體一致意見的問題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教授加藤曾就我國法學界關于民法與經濟法之爭問題寫了一篇長文,先在日本發表,后又在美國發表 。文章的基調是,對社會主義國家來說,這是一個必然地難以解決的問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就像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一樣,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一些特殊的問題 。在民法法系(即大陸法系)中,民法(包括合同法、民事侵權行為法、財產法和家庭法)和經濟法(反托拉斯法和對私人交易的公共調節)之間是有明顯區別的 。可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由于私法和公法在某種程度上是合在一起的,這種區別就變得難以分清了 。社會主義國家在制定民法過程中,起草人就遇到了民法是什么以及它和經濟法又如何區別開來的問題 。”(5)
應該承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時,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之間的界限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但也并不必然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本文主題限于一般地探討我國法律體系,不宜過多地論述有關經濟法問題,但另一方面,在我國目前研究法律體系,即研究如何劃分部門法時,明確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概念,它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又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 。
在研究上述問題時,應當特別注意: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和泛指的經濟法(或經濟立法、經濟法規)是兩個既有聯系卻又是不同的概念,這也就是說,經濟法這一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二者不應加以混淆 。圍繞經濟法問題上的有些爭論,看來是和經濟法概念上的混淆有關的 。
我們完全可以正確地指出,為了適應現代化經濟建設的需要,必須重視經濟法,加強經濟立法,制定大量經濟法規,等等 。我們也可以一般地對經濟法下一個簡短的定義:經濟法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 。”(6)同時,我們也完全可以根據這樣的定義,來寫一本以《經濟法》為題的專著,編一本《經濟法規匯編》的資料,在法律院校中設立一個經濟法專業,等等 。但應注意,所有以上講的“經濟法”(或經濟法規、經濟立法)都可能是(事實上也大體上是)泛指的或廣義的經濟法,而不是指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或狹義的經濟法 。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一般地將經濟法界說為“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因為顧名思義,經濟法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但這是一個泛指的或廣義的經濟法的定義,對作為一個部門法或狹義的經濟法來說,上述定義是不合適的 。從邏輯上說,定義者和被定義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 。就一國的法律體系來說,經濟法是其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它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但并不是調整一國全部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事實上,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其他各個獨立的部門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調整著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民法,主要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 。從這一點上講,“經濟法”這一術語,就像法學中的其他不少術語,諸如法;法律、法制、法治等一樣,是多義的,甚至是容易引人誤解的 。現代世界各國都制定了大量有關經濟領域的法律,但就大多數國家的法學著作來說,一般并不將“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各稱,這也不是偶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