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圖解 民法典圖文解讀( 七 )


一個財經學院如果單獨開設“經濟法”這門課,而不開設其他更多的法律課程,它完全可以從泛指的、廣義的“經濟法”定義出發來理解這一課程 。但在一個法律院校中(不論是法律專業或經濟法專業),它所開設的課程,除了經濟法這門課外,還有民法以及其他許多法律課程,在這種情況下,它就必須要明確“經濟法”這一課程與民法等課程之間的界限 。不認真地研究這些問題,是不合適的,僅提出“大經濟法”或“大民法”之類的原則,看來也是不夠的 。
一般來說,一國的法律體系問題,包括經濟法與民法或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劃界問題,當然是學術上的問題,但這些問題不僅與法律教育、法學研究、法規整理和編纂、法學工具書編輯、法學圖書資料等工作直接聯系,而且對立法與司法工作也有直接、間接的聯系 。一個明顯的例證:1981年12月通過的《經濟合同法》一般被認為是狹義的經濟法的一個重要法規 。根據該法第2條和第54條,經濟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企業、農村社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個體經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則參照該法執行 。這里就需要研究,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有沒有以上所講的經濟合同關系以外的合同法律關系,有沒有例如公民之間或除個體經濟戶、農村社員以外的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如果有,又用什么法律來調整?《經濟合同法》和擬議中的《民法》中的合同篇(即合同法)有什么關系和差別?我們在這一問題上的立法方針是像個別冬歐國家那樣,不同的合同法關系分別由經濟合同法和民法合同法來調整?還是像其他多數冬歐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那樣,所有合同關系都由民法合同法調整?或者還有其他方針?
據報載:“近幾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可喜成績 。目前我國已頒發了約300個新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其中近250個是經濟法規 。此外還有140多項經濟法規正在制訂中 。”(7)據我的理解,這里講的“經濟法規”是指廣義的經濟法或經濟法規,即其中僅一部分屬于狹義的、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其他部分則屬于別的幾個同樣也在不同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的部門法 。反過來,如果以上講的近250個經濟法規都可以歸人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又如果以上講的300與250之比可以適用于我國全部現行法規的話,那就意味著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數量占六分之五,其他所有部門法的總和僅占六分之一 。
顯然,這樣來理解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無論從理論上或實踐上說,都是不合適的 。我們不能把凡是調整經濟關系的一切法律都稱為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 。同時,上面已指出,劃分一國部門法時應遵循的一個原則是:不應過寬也不應過細,各個部門之間也應保持適當的平衡,過寬過細或過大過小,都有悖劃分部門法的原意 。保持適當平衡有助于人們理解和掌握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 。
四、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議
經濟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法,是與一些傳統的部門法如民法、勞動法、行政法等并列的部門法;婚姻法可擴大為家庭法;勞動法可擴大為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一稱社會安全法或社會保障法);各種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也可合在一起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以上這些部門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相互之間建立合理的分工關系,既有交錯又有區別 。
大體上說,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國家機關在計劃和管理國民經濟以及各種經濟組織內部或相互之間所存在的大部分經濟關系 。民法調整的是國家、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公民與其他法人在財產所有權、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侵權行為方面的經濟關系,同時也調整與財產關系有關或無關的某些人身關系(如版權、發明權、姓名權等);民法中規定的很多總則和重要法律概念也可適用于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所有部門法,特別是經濟法 。行政法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實現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動方面的關系,其中也包括有關工農商行政管理的法律 。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社會福利法調整國家和有關組織在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方面的關系,二者密切聯系,也都主要涉及經濟關系 。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調整各種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規劃、利用、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