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的五刑分別指的是什么?

五刑是古代一種十分不人道的刑罰手段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生,早在夏朝時期便制定了初代的五刑條例 , 早期的五刑基本上都是要故意損傷人體的肌膚,痛苦程度或許生不如死 。進入封建時期后 , 肉刑被漢景帝廢除 , 新的五刑分別是笞、杖、徒、流、死 , 直到唐朝才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那到了清朝,五刑又發生了哪些變化呢?這次就為大家做個簡單的介紹,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

清朝時期的五刑分別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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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古代的刑罰 , 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影視劇上的那些畫面,給人以殘酷、野蠻的印象 。真實情況什么樣?我們不妨以清朝為例,談談那時候的刑罰 。
清朝的“正刑”,完全沿襲前代,即“五刑”:笞、杖、徒、流、死 。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我們簡要了解一下“五刑”的情況 。
笞刑就是用小竹板責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針對輕微犯罪而設 。小竹板長五尺五寸 , 大頭寬一寸五分、小頭寬一寸,重不過一斤半 。笞刑以十為一等 , 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
清朝時期的五刑分別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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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比笞刑更重,用大竹板責打犯人 。這根竹板大頭寬二寸、小頭寬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 。杖刑也是以十為一等,分五等 , 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
在日常用語中,笞刑和杖刑統稱“打板子”或“打屁股”,其中杖刑足以致人死命 。
徒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并強制其勞役的刑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徒刑分五等:徒一年杖六十,徒一年半杖七十,徒二年杖八十,徒二年半杖九十,徒三年杖一百 。
流刑,不忍刑殺流之遠方 。我們對“流放寧古塔”這個說法都不陌生吧?流刑分三等: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
我們看到 , 徒刑和流刑都與杖刑合并執行 。
清朝時期的五刑分別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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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這是最極端的刑罰,分為斬首和絞刑兩種 , 同時有立決和監侯之分 。
“五刑”之外,法典律例中列出了一些刑罰,稱“閏刑” 。比如《大清律例》中有規定,也是大家比較熟悉的戴枷示眾 。
清朝戴枷的刑罰應用非常頻繁,適用范圍很廣,懲罰期限從幾天到幾個月不等 。其執行地點,多在人來人往的公眾場合,以達到讓罪犯感到恥辱、讓目擊者畏懼法律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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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枷不僅讓罪犯精神受辱,對身體也是極大的折磨 。枷號的枷面長二尺五寸、寬二尺四寸,一般的重二十五斤,重枷可達三十五斤 。你想想,二三十斤重的木頭掛在脖子上,站不穩躺不下 , 必然痛苦不堪 。
此外,發遣為奴、凌遲處死等也是《大清律例》載明在案的閏刑,本文不再詳述 。
清朝還有名目繁多的刑罰 , 律例上并沒有規定,但地方官在審判活動中卻經常使用,可稱之為“法外之刑” 。我們以“站籠”為例說明 。
清朝時期的五刑分別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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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籠”又稱“立枷”,一般用于罪行較重的罪犯 , 受刑者大多會死于刑具之中 。其要害在于,“站籠”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 , 腳下墊磚頭 。官府衙役每天抽掉一塊磚,犯人就會因腳底懸空而被吊死 。
晚清在華的英國《泰晤士報》采訪人員莫理循,曾目睹犯通奸罪的女子被判“站籠”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