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史上的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歷史上的上古時期 。在這一歷史時期里,夏商與西周時期出現的十一稅和“土貢”則標志著奴隸社會賦稅制度雛形的形成 。那么夏商與西周的賦稅與徭役有著什么不同呢?有何特點?現在小編就帶著大家一起來進行了解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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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 , 魯國的“初稅畝”和“作丘甲”,以及對部分商品實行專賣,使奴隸制生產關系逐漸解體 。
戰國時期的賦稅改革,將前一時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階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質基礎 , 體現了稅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
先秦時期的力役和兵役 , 在朝廷建設和鞏固國防方面 , 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
賦稅和徭役是實現朝廷職能的重要工具 。夏商西周是我國歷史上3個奴隸制王朝,被稱為“三代” 。
三代賦稅和徭役的產生,對朝廷的鞏固和發展意義重大 。它加強了朝廷政權的鞏固,維護了宗法統治秩序,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 。
【夏商跟西周的賦稅與徭役是怎樣的?有什么不同?】夏代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建立了與其相應的比較完備的賦稅制度 。夏代的田賦征收有兩種 , 一種是按田土的農產品產量征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貢納土特產品 。
相傳夏禹在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9等 , 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 。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5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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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獲量的1/10 。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獲,求出一個平均數,作為貢賦定額 。不分災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 。所以,夏代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
除了上述的賦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土貢,即各地諸侯、臣屬向夏國王貢納的土產、珍寶 。
根據《史記·夏本紀》和《尚書·禹貢》的記載 , 當時地方諸侯、方國、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貢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產 , 諸如絲、棉、銅、象牙、珠玉等 。
這里面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 , 后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 。為了保證稅收的執行和夏王朝有穩定的收入 , 夏朝廷已經發明并使用石、鈞等衡器來征收賦稅 。
夏代的賦稅說明,我國奴隸制朝廷建立后,曾經及時采取法律形式確立朝廷賦稅制度 。
商朝仍沿襲夏朝的貢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賦制度,這就是助法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礎上的一種田賦制度 。
在商代實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記載:“殷人七十而助” 。據朱熹解釋:以630畝的土地,分為9塊,每塊70畝,中為公田,8家共耕;外為私田,8家各授一區 。納稅的形式,是使8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獲交公 。私田不再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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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田賦的性質,實是一種借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 。這種以租代稅的形式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直接征發 。
助法的稅率,《孟子》說是十一稅率 , 朱熹推算是九一稅率 。因為每家負擔的是1/8 , 即12.5%,比十一稅率要高 。
此外,商朝也有土貢制度 。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獻令》中規定:受封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貢納當地的土特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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